甘肅出臺新規(guī):食品犯罪案件不得以罰代刑
2012/5/12 8:37:34 閱讀數:528 信息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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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出臺新規(guī):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不得以罰代刑,預防和杜絕因不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情況的發(fā)生。
這是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聯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機制的意見》中作出的規(guī)定。
該《意見》分析稱,當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呈現出多樣化、隱蔽化、智能化等特征,司法機關擁有強有力的偵查手段和豐富的辦案經驗,食品安全監(jiān)管機構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源頭,徹底擾亂食品安全監(jiān)管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有力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客觀需要”。
該《意見》還稱,甘肅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fā)現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按規(guī)定及時作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的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食品安全綜合協(xié)調機構備案,不得以罰代刑。
同時,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審查后決定不立案或立案后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移送部門可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作出行政處罰。
該《意見》還規(guī)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過程中,發(fā)現國家工作人員有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